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农社〔200713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农委,各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和全国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七年二月二日 

 

安徽省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科技部、人事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意义重大

(一)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探索与创新,科技特派员为农村带来了科技致富的火种。

在科技方面:科技特派员成为把科技的“星星之火”撒  向广大农村的有效形式;在经济方面:科技特派员有力地促  进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和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在政治方面:科技特派员通过发展经  济,塑造了和谐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巩固党在农  村的执政基础。

(二)科技特派员制度对于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创新型安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技特派员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不同。一是与“科技下乡”和“科技进村”不同,它把短期行为转为长期行为;二是与传统的农技推广体系不同,它把生产咨询行为转为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和面向市场需求的经济行为;三是与简单的技术服务不同,它把生产环节的单一运作转为实现产、供、销的集成运作和农村经济系统运转。

(三)机制创新使科技特派员工作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核心是机制创新。一是按照农民的需  求和科技人员的专长,做到供需对接,通过科技人员与村、  企业、农户之间直接见面,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双向选择,优势互补,形成面向市场发展的结合体;二是按  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资金、信息、  管理等多种生产要素导入农户,与农民服务对象结成了利益  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三是把项目实施与培育农村  先进生产力相结合,把生产、技术与市场连接起来,使一批  专业大户、龙头企业、重点基地脱颖而出,为农业发展扩大  规模和提高效益奠定了基础,拉长了农业产业链;四是实行  “高位嫁接”和一体运作的方式,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和农村  专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激活和整合地方自然资源与人才资  源,促进了市场流通、金融服务和加工增值,实现了农村科  技资源的有效共享。

 二、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目标任务

(一)转化推广一批科技成果。引导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的科技人员、离退休技术专家和大中专毕业生,投身于农业生产第一线,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发挥技术优势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

(二)培育提升一批产业(企业)。坚持市场导向,实现科技特派员和乡镇主导产业需求之间的最佳对接,培育、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协同发展地方产业。

(三)建立一套新型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依托科技特派员的技术专长,建立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发展订单农业,建立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四)培养锻炼一批科技创业型人才。建立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市场运行机制,营造积极的科技特派员创业氛围,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培育一批新型科技创业型人才。

(五)带领一方农民致富。通过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推动产业改造、升级和创新,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致富一方农民。

三、认真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工作

(一)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选派应遵循自觉、自愿、双向选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1、与到农村任职干部相结合。从到农村任职干部中选派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作为科技特派员,在任职同时,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作用,依托科技项目,突出科技创业。

2、与新农村建设的千村百镇工作相结合。围绕千村百镇主导产业与块状经济发展,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优势,提升产业,服务“三农”,增加收入。

3、与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相结合,特别是与科技富民强县试点工作和科技创新示范乡镇工作相结合。围绕乡镇主导产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4、与全民创业行动,特别是与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相结合。鼓励科技人员走出深宅大院,到农村一线创新创业。

(二)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市、县的确定

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先期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各市、县根据当地经济条件、自然资源条件,以及产业的现有基础、产业的发展前景,确定的产业产值占上一年度本县农业总产值的1O%以上。

(三)选派人员条件 

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心“三农”工作,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

2、省、市派遣的科技特派员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科技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各  (市、区)派遣的科技特派员一般要求具有初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

3、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作风踏实。

(四)人员选聘

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省、市、县科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的选聘。

人员选聘程序:

1、市、县在自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提出引进人才需

求计划;

2、省科技厅根据引进人才需求计划,发布引进人才需求招聘公告、接受申请和报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3、县或用人单位与初步推荐人选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4、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报省科技厅备案。

科技特派员也可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公开招聘应  当依据如下程序进行:

    1)发布需求招聘公告;

    2)提出选聘条件和相应待遇;

    3)组织报名和选拔;

    4)签订服务协议;

    5)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报省科技厅备案。

选拔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市、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五)服务期限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原则是时间服从目标任务,实行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单位双方定时间、定目标、定任务,要求期限一般为2-3年,鼓励科技特派员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

四、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主要模式

(一)领办园区模式。科技特派员以合伙人或股份制等方式,出资创办领办公司、园区基地,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对周边农民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资金入股模式。科技特派员与农民或其他科技人员联合投资兴建经济实体,按股分红。

(三)技术承包模式。科技特派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形式,与广大农民或农业企业协商合作,获得合法报酬。

(四)返租倒包模式。科技特派员自己先承包土地,投资种植业或养殖业,然后返包给农民种养,给予技术指导,收取农民一定的承包费。

(五)科技中介模式。科技特派员为企业、农民、利益共同体开展引进技术、信息等科技中介服务,收取一定的报酬。

(六)技物结合模式。科技特派员投资建立科技服务站,  为农民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经营农药、种子、肥  料等农资产品。

(七)组建协会模式。科技特派员以创办的科技园区、示范点、企业为依托,成立产、供、销协会组织,广泛吸收相关农户为会员,以实现协会会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

(八)无偿服务模式。广大科技特派员带着感情、技术和信息,深入田间地头,向农民传授新技术,接受农民咨询,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解决技术难题。

五、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

()各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在职科技人员申请参加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的,所在单位应当批准。

下派地点和单位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下派点和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对由于下派点和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科技特派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应当及时做出调整。

(二)市、县主管部门应当作好派出人员的跟踪管理。对派出满半年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及时回访,回访结果应当作为是否续派的依据。派出期满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表现突出者优先提拔使用或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由于业务能力、责任心等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法人、科技人员联合体)应当及时取消特派员资格。

(三)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被选聘为科技特派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原职级、专业技术职务、编制在派出期间给予保留(原单位不得进人顶编),待遇视同在岗,工资由原单位发放,不影响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下派期间工作业绩作为其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重要依据。

(四)选聘事业单位的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差旅费补贴和生活补助,由原单位考核发放。

服务期满,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请延期或申请离岗。申请离岗单位原则上应予批准,离岗期间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科技人员、技术人员联合体、退休科技人员、企业法人以及引进人才被选聘为科技特派员,有关待遇由市、县主管部门与合作双方协商从优解决。

(六)鼓励应届和历届尚未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科技特派员活动。大中专毕业生被选派参加科技特派员行动试点的,待遇由科技特派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由所在市、县给予一定补贴,建立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由工作所在市、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领导。科技特派员工作由省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决策协调,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人事厅、财政厅、农委、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成员。各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要比照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共同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深入实施。

(二)切实保障科技特派员的经费投入。省级每年安排必要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推广和重点项目的引导及科技特派员的咨询、考察、培训、奖励、补贴等。

(三)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在省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制定全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规划,组织实施重点产业化项目,协调省直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各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在地方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内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

(四)各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年安排一定信贷额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贷款的发放要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规定。

(五)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从快办理科技特派员创办企业的登记手续,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科技特派员领办或参办各类经济实体的,其注册条件、税收可享受“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科技特派员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投入创业服务,支持建立利益共同体,发展科技产业,取得合理报酬和收益。

(八)各级科技特派员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员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来源:安徽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