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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寨县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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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响齐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金寨县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加速金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进步奖与技术创新奖。 第三条 县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金寨县科技进步奖。 (一)属县内首创、达该行业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医疗方法等科技成果,并在应用中已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在推广、应用、转化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项目实施中,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本行业领先水平,并创造了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凡已受理或获得国家专利或国外专利,可以申报金寨县技术创新奖。 本办法所指“国家专利”是指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国外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第五条 县科技进步奖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对科技进步推动作用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别授予金寨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按10000元、6000元、3000元额度分别发给奖金。 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奖励(是指省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市科技奖一等奖)的单位,授予金寨县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奖,发给奖金10000元。 第六条 对已受理或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授予金寨县技术创新奖。 奖金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8000元/件。奖金实行分阶段发放,对专利申请已被受理并公开公告的,本人(单位)可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领取奖金总额的30%;对获得专利权的,可持专利证书,领取奖金总额的60%;对获得专利权并在县内投入生产应用,专利产品批量生产销售的(提供专利产品生产销售相关证明材料),全额领取奖金。 第七条 县科技工作领导组设立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并提出奖励项目、奖励等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评审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报奖程序 (一)科技进步奖 申请报奖时应先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金寨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 2、技术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4、成果应用、推广效益证明。 (二)技术创新奖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取得专利证书、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六个月内,提供下列材料: 1、金寨县技术创新奖申请表; 2、专利证书、奖励证书、认证证书、科技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县科技进步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金及评审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条 获奖项目奖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已领取的奖金,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面向全县的科技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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