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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一) 增值税
    1 、对新建的独资工业项目 , 企业投产后 , 增值 税地方分成部分 ,5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50% 奖励给企业。
    2 、投入资金改造我县国有、集体企业 , 吸收原企业 60% 以上职工的 , 企业投产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10年内地方财政按 50% 奖励。
    3 、投资兴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满足免征增值税条件的 , 实行免征增值税管理。
    4 、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 在 2005年 12月31 日以前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 、报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加工企业, 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 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给予返还全部己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二 ) 所得税
     1 、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 从有经营收入年度起,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 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 、报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 超过10%未达到35%,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各类经济组织当年接收本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50%的, 经劳动部门确认, 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当年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20%以上的, 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未超过10% 的, 酌情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4 、投资兴建大型宾馆(三星级以上), 从经营之日起, 前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由当地财政按 40% 奖 励给企业。
     5 、从事旅游开发等公共设施建设, 从经营之日起, 前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 当地财政按 50% 奖励给企 业。
     6 、新开发的专业市场, 自经营之日起, 前 3 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外来投资500-1000万元的, 由当地财政按30% 奖励给开发企业;外来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上的,当地财政按50% 奖励给开发企业。
     7 、投资回收期在 10 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 , 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期满后,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5年内由当地财政按 50% 奖励开发企业。
     8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 (产品) 日录》内设备 (产品)的企业 , 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 其年度净收入在 30 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 ) 营业税
     1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 免征营业税。
     2 、投资大型宾馆(三星级以上), 从建成经营之日起,所交的营业税 , 前3年地方财政按 50% 奖励开发企 业 , 后 3 年按 25% 奖励。
     3 、从事旅游开发等公共设施建设, 从建成经营之日起 , 所交的营业税 , 前 3 年地方财政按 50% 奖励开发企业 , 后 3 年按 30% 奖励开发企业。
     4 、新开发的专业市场, 自经营之日起, 前3 年收取 的营业税 , 外来投资 500-1000 万元的 , 由当地财政按 30% 返还给技资者 : 外来技资 1000 万元以上的 , 由当地财政按 50% 返还给投资者。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
    I 、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 ( 包括坝内、坝外 式厂房 ) 、生产 ( 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 用 地、办公及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 ,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
    2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投资矿山企业 ( 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 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 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 ,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 , 在未利用之前 ,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 农业税
    1 、对新办农业企业前 5 年新增的农业税收由当地财政按 50% 奖励开发企业。
    2 、投资山场、水面开发 , 自有收入起 , 依率计征的农业税前三年先征收后足额奖励 , 第四至五年先征收后奖励 50% 。
    3 、投资耕种土地100亩以上的, 农业税先征收后奖励 50%, 同时对各类种养大户优先提供资金、技术、流通服务。
    (六) 其它
    1 、外业投资工业企业契税按2% 税率计征。
    2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 , 可以对其出口货物实行 " 免、抵、退 " 税管理。
    3 、对投资新办服务企业 , 吸纳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 以上 , 并签定三年劳动合同的 , 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至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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